华东数控: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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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21: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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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6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要求和规定,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发生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1,550



万元(均为母子公司间担保),占归属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3.57%,占公司总资产的11.51%,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12,350万元,无对合



并报表范围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情况。



公司上述对外担保属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充分揭示了存在的风险,并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无违规和逾期担保。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规定,所有对外担保均履行了严格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和逾期的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我们对于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表如下意见:公司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号文件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多年,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的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认为: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并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得到了良好有效的执行,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了保证。



五、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未发现损害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调整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合理的。调整折旧年限有利于提升公司成本核算的准确性,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相关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七、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参与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能够充分利用合作方的投资经验及资源,为公司进一步巩固行业地位、整合产业链提供支持,促进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本次交易属于正常的投资行为,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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