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5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管理,规范对外捐赠行为,落实对外捐赠管理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资监管对外捐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分子公司开展的对外捐赠。公司各单位、分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捐赠,对外捐赠事项必须按照年度捐赠预算批复或经集团公司预算外审批和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单位赞助性捐赠支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捐赠是指各单位、分子公司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固定资产、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等合法财产赠送给公司以外的合法受赠人,用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支出行为。对外捐赠属公益事业行为,应遵循“合法合规、自愿无偿、权责清晰、先行决策、量力而行、诚实守信”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分子公司不得将本单位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人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对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各单位、分子公司应依法拒绝。公司内部员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自然人,不得作为受赠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
党群工作部负责归口管理对外捐赠工作,制定管理制度,负责对外捐赠报批程序与综合管理,向上级单位报送对外捐赠相关信息。
证券部负责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对外捐赠的相关审批程序。
第六条 各单位、分子公司按要求完成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
第三章 对外捐赠范围、受赠人与捐赠资产
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范围主要包括:
(一)帮扶性捐赠,即集团公司定点帮扶地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排的帮扶地区、对口援助地区、援疆援藏援青等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受灾地区、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四)其他捐赠,即向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八条 对外捐赠的受赠人主要包括:
(一)受灾或定点帮扶、对口援助地区的各级有关政府部门。
(二)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
(三)社会弱势群体或者自然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资产应是本单位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除特殊情况外,下列资产不得用于捐赠:
(一)科研、生产、经营使用的主要固定资产。
(二)土地资产、无形资产。
(三)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
(四)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五)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六)不合格产品。
(七)涉密设备物品。
(八)不适宜对外捐赠的其他资产。
第四章 对外捐赠方式和途径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分为统一捐赠和各单位、分子公司自行捐赠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 统一捐赠由集团公司或北化研究院集团、地方政府发起、公司组织实施;由公司发起、统一安排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自行捐赠由各单位、分子公司按照年度批复确定的对外捐赠方案和预算,以公司或分子公司名义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一般应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等途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与受赠人应明确各自权责。受赠人未经公司同意擅自改变捐赠资产用途的,公司应立即停止捐赠行为,直至获得公司同意后,方可继续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事项按照预算内捐赠与预算外捐赠分类进行审批管理。
预算内捐赠事项结合年初预算审批工作集中审批;预算外捐赠事项结合实际及时审批。
第十六条 预算内捐赠事项是指年初批复捐赠预算所对应的各项捐赠事项;预算外捐赠事项是指年初批复捐赠预算之外需进行捐赠的事项,主要包括抢险救灾、年中新发起的帮扶捐赠、援助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年初不可预见的突发性捐赠事项。除突发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外,原则上不安排预算外捐赠事项。
第十七条 各单位、分子公司必须按照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不得将一项捐赠事项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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