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27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经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 原文 修订后
1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称“公司”)。
公司系在原杭州滨江房产集团有限 公司系在原杭州滨江房产集团有限
公司基础上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基础上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9577660B。
3300001012047。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2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3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中交易方式进行。
4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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