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搞法律工作的,下面我的一个重要观点,请大家一定要重视: 这次证监会否决赣
稀土天使
2015-01-26 08:13:04
  • 点赞
  • 143
  •   ♥  收藏
  • A
    分享到:
我是搞法律工作的,下面我的一个重要观点,请大家一定要重视:
这次证监会否决赣州稀土借壳威华股份的前两点理由是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的,是曲解和错误适用了法律法规。理由如下:
1、证监会说重组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注意这一条本身没有直接规定借壳上市必须取得环保验收合格证和行业许可证,那么,国家其他法律法规有没有规定借壳上市必须取得环保验收合格证和行业许可证呢?我查了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这样的规定。证监会仅仅根据没有环保验收合格证和行业许可证就说不符合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但是,没有明确表明不符合的具体法律法规是什么。而相关法律法规只规定没有环保验收合格证就不能取得行业许可证,没有规定不能借壳重组。也没有那个法律法规规定没有行业许可证不能借壳重组。而说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更是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稀土生产也不属于国家禁止的行业,只是属于国家行政审批、许可的行业,现在注入的资产是赣州稀土集团持独资拥有的已经注册的赣州稀土矿业公司的全部资产,要注入的公司已经合法存在,并且已经合法拥有包括矿山在内的所有资产,没有行业许可证仅仅是不允许公司生产而已,而不能说整个公司及所含资产不合法而不准借壳上市。
2、发行人说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这也不是否决的理由。因为生产经营虽然确实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是,没有环保验收合格证和行业许可证,可以禁止的是其生产经营活动,而不是禁止其借壳上市。因为,借壳上市仅仅是产权关系的改变,并不能改变生产经营活动。借壳上市后,只要不生产经营,那么,公司就没有违反有关生产经营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证监会认为,交易完成后,将形成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这一条理由成立,但是,可以通过调整重组方案,再次申报重组上会来解决。
所以,证监会否决的前两点理由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
那么,对策是什么呢
1、一定要向威华股份和赣州稀土集团说清楚,让他们明白上面的道理,从而作出继续重组、至少是暂不终止重组的决定。当然,也应当同时施加压力。
2、调整方案后再次向证监会申报重组。
3、这一次不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如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于有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问题,因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肯定败诉。
这一次只能继续重组,调整方案,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后再申报重组,或者等行业许可证取得后再申报重组。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