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奥特佳资讯
2023-05-26 19: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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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5-27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佳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规,经过审慎、认真地研究,现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当前公司股票交易市价与《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设定的行权价格差异较大,出现明显倒挂,缺乏实际行权的价格条件。虽然未来股价有望恢复至可行权条件,但此情况发生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此外,公司在该激励计划前两个考核期的实际经营业绩也与设定的考核目标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就当前而言,该激励计划已无法对激励对象实施有效激励,激励的初衷难以实现。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目前公司已经制订了较为完备合理的薪酬及激励考核制度,这一缺乏可实现性的激励计划的终止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终止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事项,并同意提请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合计 33.52 亿元新增债务担保额度
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为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 12 家全资子公司提供(及各公司之间提供)合计不超过33.52 亿元的新增债务担保额度(其中,给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下的公司的新增担保额度为 17.97 亿元,给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上的公司的新增担保额度为 15.55 亿元。每组中的担保额度可以在组内调剂使用,两组不得混用),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全资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信用情况做出的决定。这一决策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担保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为12 家全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 33.52 亿元的新增债务担保额度,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不超过 55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流动性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 5500 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以银行七天通知存款形式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未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定。
独立董事:许志勇、付少军、胡振华
2023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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