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06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材料,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系基于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本次调整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0 年 6 月 4 日为授予日,以 7.467 元/股
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391,480 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综合考虑目前市场环境、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决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终止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独立董事:何超、王泽霞、黄斯颖
2020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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