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妮股份: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妮股份资讯
2017-06-26 16: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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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27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18-19层



电话:0592-2936688传真:0592-2525625邮编:361000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林崇凯、柳雯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于2017年6月26日(星期一)14:30召开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7年6月9日、2017年6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劵报》、《证券日报》等媒体刊载了《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出席对象、拟审议的议案、登记手续和其他注意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涂连东先生作为征集人于2017年6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



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劵报》、《证券日报》等媒体刊载了《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就公司拟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时间为2017年6月21日-2017年6月23日。截止征集时间止,无股东向独立董事涂连东先生委托投票权。



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并于同日起在公司内部(公司网站、布告栏及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公示了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包含名字和职务)。公示期届满后,公司监事会于2017年6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劵报》、《证券日报》等媒体刊载了《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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