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01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9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31日(周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3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9:15至2024年1月3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公司21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倪辉董事长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3 人,代表股份 37,025,74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42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6,735,08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358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1 人,代表股份 20,290,6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71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1 人,代表股份 20,290,66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4.07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1 人,代表股份 20,290,6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071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嘉宾: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严建云律师、陈明辉律师。
二、本次会议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决议如下:
议案 1.00《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792,2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685%;反对
1,23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33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057,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9208%;反对
1,23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7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审议通过。
议案 2.00《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779,1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332%;反对
1,24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36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044,0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8563%;反对
1,246,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4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严建云律师、陈明辉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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