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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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8)第0216号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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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8)第0216号
致: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耐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第4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所涉及本次股票激励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
1. 董事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2.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3. 授予条件是否成就;
4. 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1、2017年4月19日,濮耐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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