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力士: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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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0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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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三力士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下同)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前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定期财务报告进行审议、检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
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委员会应对以下材料进行评议:内审处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材料;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以上报告进行评议后,应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
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三)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客观真实,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整体运作进行评价,并及时地有针对性的提出建设性意见;

(五)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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