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股份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根据公
司及子公司国际业务的外币收付情况,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利率互换、外汇远期、结构性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和结构性掉期等业务及以上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具备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资质的各子公
司。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
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金融机
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
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需与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相匹配。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付款、存款及贷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付款、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贷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及
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外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公司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故按对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的方式履行审议程序。决策权限为:
1、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余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上述业务额度有效期为 12 个月,在业务额度和投资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
动使用。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由公司管理层根据业务部门预估涉汇业务规
模及财务部门市场分析情况提出,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
期限,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批准的权限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或授权相关子公司负责人签署相关合同与文件。财务部门协同业务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和管理。
董事会审议外汇衍生品交易等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公司内审部门对以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向董事会汇报并提示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