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力士: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三力士资讯
2024-04-30 0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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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包 括 深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 网 址 :
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服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与
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
投票时间、投票议案、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一)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候选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本所网络投票系统申
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八条 公司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九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十条 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
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一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二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三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实际持
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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