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力士: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三力士资讯
2024-04-30 0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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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
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
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
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
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
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履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当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件一),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二),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九条 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出具的保密提示函、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
保密承诺函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也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
本办法进行修改。


附件 1:

保密提示函(格式)

_______:

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阁下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阁下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贵单位/阁下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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