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报告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
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除董事会作为提案人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外,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 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个(《 含两个)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服务报价等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选聘:指以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 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一选聘(《 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等选聘方式。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
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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