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董监高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公司参照同行业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
人员:
(一)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公司全体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原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与管理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二)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按绩取酬的原则;
(四)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的原则。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
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负责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
薪酬管理、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与财务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办法进行
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五章 薪酬与津贴制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津贴标准如下:
(一)董事薪酬与津贴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其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基础,确定其薪酬,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可以制定相关董事津贴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后执行。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由公司制定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后执行。
(二)监事薪酬与津贴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监事,以其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基础,确定其薪酬,不再另行发放监事津贴。
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监事,公司可以制定相关监事津贴并提交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后执行。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其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实行年薪制,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和绩效薪酬构成,具体标准如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基本年薪+绩效薪酬(本办法均指税前薪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公司经营规模和岗位职责确定。基本年薪折算成月度基薪,根据当月履职情况,按月发放。列表如下:
级别 基本年薪(万元)
总经理 30-70
副总经理 10-40
财务总监 10-40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
级别 基本年薪(万元)
生产总监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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