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公司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证监局《关于切实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证券融资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档案管理、向监管机构报备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子(分)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人员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报告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与内幕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
(二十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二十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内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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