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
权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
的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第四条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在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
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八条 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
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成为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一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如下: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均采用累
积投票制。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
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四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并在
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注明其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