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晶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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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1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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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0


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本条例于 2008 年 4 月 19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 年 3 月 2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24 年 4 月 19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委员会由董事会产生,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提供公司有关经
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有关决议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时,公司应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公司薪酬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五)监事会的考评意见。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是: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述职和自我评价报
告;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评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和业务潜能;

(四)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的建议报告,报公司董事会;

(五)如涉及公司董事会换届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可进行专项考核评价,并在董事会召开前完成。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
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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