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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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8】蜀鼎律见字第019号
致: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章程》;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5.《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6.《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绵阳爱贝尔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盱眙恒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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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8-86026463 传真:028-86026664
8.《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绵阳爱贝尔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9.公司于2018年1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关于召开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的公告》;
10.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增加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1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8年1月24日(星期三)股东登记记录、
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12.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及会议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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