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公司2014年8月21日发布了《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其中长安基金以“长安平安富贵恒康医疗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直至2015年6月5日,公司也没有披露资管计划委托人/认购人。为何不披露委托人信息?公司信息披露的依据是什么?证监会是否规定,公司要披露资管合同或委托人信息? 【答】
新里程:投资者您好,公司已按照当时有效的相关规则披露了资管计划的管理公司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说明资管计划为长安基金认购本次非公发股票的资金来源。当时规则未要求对发行对象资金来源为资管计划的,需要披露资管计划的认购人信息。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感谢您的关注。¶¶2024-09-13 15:5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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