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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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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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释 义.............................................................2
(引 言)...........................................................4
(正 文)...........................................................6
第一节 本次回购的批准和授权........................................ 6
第二节 本次回购的实质条件.......................................... 7
第三节 本次回购的信息披露.......................................... 9
第四节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10
(结论意见)........................................................10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
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 指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广东
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回购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
办法(试行)》。
《补充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回购业务指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
引》 业务指引》。
《公司章程》 指现行有效的《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回购报告书》 指《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
本所 指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本所经办律师柳启乾、韩莹。
本次回购 指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
司社会公众股份。
元 指人民币的货币单位“元”。
(引 言)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一)按照公司与本所订立的《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本所指派柳启乾、韩莹担任公司本次回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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