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股东以及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的关联交易,应遵循诚信、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影响公司财务独立、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界定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公司是否与关联人构成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和程度等进行实质判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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