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马国际:对外担保决策制度(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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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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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四)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被担保人或其关联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五)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第五条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担保对象、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六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应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的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五)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核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应审慎核查担保资料与主合同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未决及潜在的诉讼,防止被担保对象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降低潜在的担保风险。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门直接受理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或接报其他部门转报的担保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进行调查或复审,拟定调查报告,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担保是否可行的意见。

第十条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日常担保事项的审核。

第三章 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十一条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司财务部门递交董事会秘书以提请董事会审议决定。财务部门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的调查报告,包括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公司其他承办担保事项部门的核查结果。

第十二条董事会根据呈报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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