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9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张树贤)
本人作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任期自2018年3月23日至2024年3月20日任期结束。在2023年的工作中,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秉持独立、公正、客观之精神,忠诚、勤勉地投身于独立董事的岗位职责之中,依法依规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利,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根本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
张树贤,男,1963年生,三级律师。曾任大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大连联合律师事务所、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辽宁乾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本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任职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本人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已满六年,已于2024年3月20日卸任独立董事职务。
(二)独立性情况
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任职期间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任职期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不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本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独立董事报告期内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列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12次董事会会议,3次股东大会会议。本人在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12次、列席股东大会3次,本人均亲自出席、列席会议,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未出现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情况。任职期间,本人认真审阅会议相关材料,在董事会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及建议。本人认为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在2023年度出席的所有董事会会议表决中均投了同意票,无反对、弃权的情况。
2023年度参加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本报告期应参加 现场出席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
董事会次数 次数 参加次数 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张树贤 12 2 10 0 0 否
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3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共召集主持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和《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两项议案,本人认为,公司独立董事津贴、高管薪酬情况符合公司相关薪酬和业绩考核制度,方案合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共参加8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共审议25项议案。本人高度关注公司的内审工作,勤勉尽责地审阅公司2022年度审计计划、财务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年度报告等,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能。
(三)发表意见的情况
2023 年,在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前,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审议可能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事项时,需由独立董事独立发表意见。
2023 年,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关注公司经营发展,针对关联交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利润分配、高管薪酬等相关重大事项,独立、客观、审慎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10 次。上述独立董事意见均在法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协助报名参加独立董事专题培训等,为独董履职创造了有利条件,能够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
公司给予本人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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