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亮股份: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
海亮股份资讯
2018-11-16 17:58:44
  • 点赞
  • 3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8-11-17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

重要内容提示:

1、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0.60元/股(含)。以回购金额上限10亿元、回购价格上限10.6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总额为94,339,622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8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数量为准。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2、本次回购方案存在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本回购预案价格区间等风险,而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为积极响应国家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政策导向,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认可,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以不超过10.60元/股(含)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含),不高于人民币10亿元(含)。

同时,考虑到资本市场瞬息万变,机会稍纵即逝,为准确把握时机,确保本公司股份回购及其回购相关事项顺利实施,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并由本公司董事会授权本公司董事长,全权办理与回购有关的事宜,此项授权自本

本回购预案已经公司2018年11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施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拟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公司一直致力于有色材料高端制造,不断加大研发投入,以产品高端化、生产智能化引领市场,并不断优化生产工艺,节能减排,引领行业发展,加快市场洗牌,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近五年,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净利润复合增长高达25%,净资产收益率逐年提升。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股票价值的判断,为增强投资者信心,稳定公司股价,推动公司股票价格向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合理回归,在综合考虑近期股票价格在二级市场的表现,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的情况下,公司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本次回购股份未来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转换为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许可的用途。具体用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决定。

(二)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0.60元/股(含)。以回购金额上限10亿元(含)、回购价格上限10.60元/股(含)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总额为94,339,622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8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五)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价格区间或定价原则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0.60元/股(含)。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配股、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六)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但顺延后期限仍不得超过6个月。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实施回购事宜,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