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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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胡鹏律师、宋婷律师 传真:0871—63644501
收件人: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8年8月13日
文件名称:法律意见书 页数:共6页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谨致: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投生态”)的聘请,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胡鹏、宋婷(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云投生态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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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871-6364450563644506
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权资料发表的法律意见。
云投生态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文件及其复印件内容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云投生态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云投生态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报送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云投生态董事会于2018年7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发布云投生态《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大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云投生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大会通知》,云投生态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大会通知》,云投生态关于本次股东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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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年8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00时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浦路6号公司总部五楼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大会通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云投生态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及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12日15:00至2018年8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云投生态董事长张清先生主持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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