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21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云投生态 公告编号:2017-053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受理情况
近期,公司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17]黔民初112号)等相关法律文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公司作为原告对六盘水北大教育投有限公司、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原四川瑞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毅、邬传学、重庆六丰矿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李静、六盘水外国语实验学校、四川长恒建设有限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贵州省贵阳市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六盘水北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李毅
第四被告:邬传学
第五被告:重庆六丰矿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被告:李静
第七被告:六盘水外国语实验学校
第八被告:四川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合同乙方,承包人)与第二被告(合同乙方,承包人)以联合体的方式与第一被告(合同甲方,发包人)分别于2015年8月3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9月23日签订《六盘水外国学校校舍建设及相关附属工程联合体合同》(二期)。
原告与第二被告分别于2015年9月23日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2015年9月25日签订《六盘水外国语实验学校校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二期工程)。
后因第一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16年4月25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六盘水外国语学校校舍建设及相关附属工程(补充协议)》,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计划。第七被告以其收取的学费、补习费及住宿费等在内的全部学校收入的收费权为欠付原告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六盘水外国语学校校舍建设及相关附属工程联合体合同》(二期工程)《六盘水外国语学校校舍建设及相关附属工程(补充协议)》项下债权提供担保。同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第八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及园林市政管网施工合同》。原告与第八被告签订《六盘水外国语实验学校校舍建设及相关附属工程联合体总承包协议》《装饰工程分包合同》。
为担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六盘水外国学校校舍建设及相关附属工程联合体合同》(二期)《六盘水外国语学校校舍建设及相关附属工程(补充协议)》项下主债权,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第六被告、第七被告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
截止起诉之日,第一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同时,对于原告所享有的担保权利(包括对第三、四、五、六被告享有的股权质押、第七被告享有的收费权质押),上述担保人均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特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公司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公司与第一被告、第二报告、第八被告签订的各项工程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209,340,285.63元以及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即17.4%计算)。若利息计算至2017年8月30日,上述金额合计为
242,831,242.3元。
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第三、四、五、六被告所提供的股权质押担保实现质押权利;
4.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第七被告所质押的收费权实现质押权利;
5.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其所承建的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全部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费用。
(六)诉讼财产保全裁定
2017年9月20日,经公司申请并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对被告六盘水北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李静、六盘水外国语实验学校、重庆六丰矿产品股份有限公司、邬传学、李毅价值共计240,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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