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舞弊,加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和内部控制,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现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及上市公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市场、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本公司董事、管理层职员和普通员工的职业行为,要求全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为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二章 舞弊的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手段使公司正当经济利益、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四)不真实表达或故意遗漏、虚报交易或其他事项,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或事项支付款项;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授意他人或自己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
(七)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损害公司利益;
(八)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九)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各项谋利活动;
(十)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 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采取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为达到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六)偷逃税款;
(七)其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七条 公司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 在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 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三章 反舞弊的责任归属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九条 公司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以降低舞弊行为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十条 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本部门舞弊
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是本单位、本部门反舞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公司反舞弊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的反舞弊工作的实施。具体包括:
(一)受理、登记相关舞弊举报工作;
(二)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
(三)对舞弊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责任追究意见;
(四)开展反舞弊预防宣传活动;
(五)其他反舞弊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要积极配合舞弊事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参照本制度规定确定本单位反舞弊工作的相关职责和分工。
第四章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方式:
(一)管理层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和规范;
(二)公司的反舞弊政策和程序及有关措施应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或培训,确保员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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