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通电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ST证通资讯
2023-12-08 19: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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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09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应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53 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 53 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 84 条前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 第 84 条前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
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人; 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 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股东; 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其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他情形的股东。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
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其
他情形的股东。

第112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 第112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资深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 资深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 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或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以上职称、博士学位的人士)。独立董事 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注册会计师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 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财务管理专其要关注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
害。 士学位的人士,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 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
个人的影响。

第 114 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 第 114 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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