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18
证券代码:002196 证券简称:方正电机 公告编号:2018-008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本公告中部分数据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可能存在差异。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激励对象沈斌等九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以及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决定对上述九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123,42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4.64元/股。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4年9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4年10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随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4年11月21日,公司获悉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4年11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确认,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4年12月19日,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5年1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提请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关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项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2015年5月8日作为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翁伟文先生授予全部46.3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依据激励计划规定按照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确定,即9.1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7、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授予日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核实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提请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关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项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2015年6月18日作为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翁伟文先生授予全部46.3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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