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电机: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方正电机资讯
2017-09-20 16: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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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21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17)第0386号



致: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蒋政村、蒋贇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周三)下午13:00在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区石牛路73号方正电机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9月4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刊载的《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9月20日下午13: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敏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则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9月19日—2017年9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9日(周二)下午15:00至2017年9月20日(周三)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均为2017年9月13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75,708,1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790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数88,9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97%。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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