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嘉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劲嘉股份资讯
2019-05-20 16: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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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5-21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劲嘉股份”)于2019年4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9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就年报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公司及2018年年度年报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问询函中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相关事项回复并公告如下:



1、《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显示,你公司与子公司因租赁、水电费等形成的资金往来认定为非经营性往来,而你公司与联营企业青岛嘉泽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泽包装”)因房租及水电费形成的资金往来认定为经营性往来。请说明上述资金往来的发生背景、认定为不同性质的主要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深圳劲嘉新型智能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包装”)和深圳市劲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嘉科技”)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智能包装及劲嘉科技租用公司自有的办公楼及厂房,以低于市场价收取租金并代收代付水电费,该业务为集团内部业务且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故作为非经营性往来列示。



(2)嘉泽包装租用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嘉颐泽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嘉颐泽”)自有的办公楼及厂房,青岛嘉颐泽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并代收代付水电费,确认租金和水电费收入,从集团角度形成公司的对外经营业务,形成经营性往来,故作为经营性往来列示。



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了解到,公司将与子公司或联营公司之间的业务及资金往来,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第1页共12页



根据其定价及结算方式的不同,分别认定为非经营性往来和经营性往来,公司将与子公司之间采用费用分摊和代收代付性质的往来,认定为非经营性往来;将子公司与联营企业之间的采用市场公允价为基础结算形成的购销业务或服务,认定为经营性往来。我们认为,上述认定及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8年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



2、报告期末,你公司应收联营企业嘉泽包装和重庆宏声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声印务”)股利7,261万元,其中应收嘉泽包装股利1,515万元,账龄为3-4年。请补充说明:



(1)你公司与嘉泽包装和宏声印务具体的关联关系,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关联方。



回复:



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佳信(香港)有限公司持有嘉泽包装30%股权,嘉泽包装为公司的联营企业,公司董事侯旭东在嘉泽包装担任董事,按照《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由本规则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因此,嘉泽包装构成公司关联方。



公司持有宏声印务66%股权,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与重庆宏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公司将所持宏声印务20%表决权委托给重庆宏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持有宏声印务46%表决权,宏声印务为公司的联营企业,公司董事乔鲁予、侯旭东、李德华在宏声印务担任董事,按照《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由本规则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因此,宏声印务构成公司关联方。



(2)《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显示,上述应收款项性质为非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第2页共12页



在减值迹象,以及是否形成对你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嘉泽包装自2014年起历次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截至2018年末,公司累计应分得股利15,146,815.30元尚未收回。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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