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巴士:关于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中天服务资讯
2018-03-19 17: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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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20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55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传票及



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收到深圳



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南山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粤0305民初5669号”《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收到深圳南山法院送达的《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包括:案号为“(2018)粤0305民初5669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文件各一份。



(一)《传票》的主要内容



深圳南山法院要求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到庭,就案号为“(2018)粤



0305民初5669号”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二)《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5栋C座5楼



法定代表人:陈康



被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BusOnlineCo.,Ltd.



浙江省嘉善县东升路36号314100Tel:+8657384252627Fax:+8657384252318http://www.busonline.com



被告一: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大道555号世奥大厦A座1702室(第



17层)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



被告二:中麦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201号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



被告三:王献蜀,男,汉族,1971年11月26日出生



被告四:高霞,女,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



被告五: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东升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委托贷款协议,并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60万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一支付自2017年12月21日起直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产生的



利息人民币283,250元(以年利率9.9%,暂计算至2018年2月9日)以上两项



诉讼请求总计20,883,250元;



3、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一家依法设立的从事投资、融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并拥有合法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被告一出于补充公司经营资金的需求找到原告,向原告借款,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BusOnlineCo.,Ltd.



浙江省嘉善县东升路36号314100Tel:+8657384252627Fax:+8657384252318http://www.busonline.com



为此,原告通过其管理的“康盛系列聚合壹号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产品募集资金。经双方协商一致,2017年7月17日,双方与银行签署委托贷款协议(协议号:2017委贷深分51号)。协议约定,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一发放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借款期间固定利率年化9.9%,借款期间以季度结息,每季度末21号为付息日,如被告一在借款期间未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原告有权利提前宣告债权到期并要求被告一立即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



协议签订后,根据资金的募集情况,原告分别于2017年7月28日、8月8日向



被告一的账户支付借款1360万元、700万元,最终向被告一实际借款2060万元



人民币。



为保证本次借款协议的履行,被告一的股东被告二、三、四,及当时由被告三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被告二持股的被告五分别于2017年7月7日与原告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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