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1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2018年4月20日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朱小斌律师、刘罡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系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7 年度股东
大会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8年3月2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提议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
告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 2017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度财务决算和2018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和《关于2018年度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2018年3月31日,公司董事会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议题分别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018年4月20日15:30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通
知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2号11楼第一会议室召
开,会议由王华俊先生主持,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4月20日。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和其授权委托书,以及网络投票系统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5人,共代表股份205,996,87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0.16%,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召集人。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表决数和相关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5,969,2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2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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