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遥望123
2021-12-09 12: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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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买入该证券;

  (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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