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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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22: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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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纳思达”)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金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
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回购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董事会和监事会文件、股东大会文件、《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注销,纳思达已履行下列法定程序:

1. 2022 年 2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孔德珠回避表决。

2. 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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