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江新材: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楚江新材资讯
2018-09-17 18: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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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9-18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李梦珵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8月30日在《证券时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9月17日下午3:00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姜纯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6日15:00至2018年9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数【467,904,9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76】%。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10】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1,774,9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1】%。
据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15】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39,679,9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47】%。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其代理人共【14】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07,940,3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9】%。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因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智能热工装备及特种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规模变更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年产1万吨高性能锂电池负极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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