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程科技: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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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0 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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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2-21


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齐众[意 HC007]号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 13 号瑞辰国际中心 1803 室,邮编:100125

电话:(010) 65924368 传真:(010) 65924368

二〇二四年二月


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齐众[意HC007]号
致: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惠程科技”)的委托,指派郑冬梅、李汉超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月31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题、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式、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如期于2024年2月20日14:30在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50号1幢11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0日9:15至2024年2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4,119,2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727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9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50%。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4名(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代表公司股份19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50%。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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