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16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
EN·香港
HON
GKONG·西安
HTTP:WWW.JIAYUAN-LAW.COM XIAN
致: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8)-04-093
受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修订)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8年4月24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下称“原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2018年4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更正公告》,对原通知中的部分错误日期进行了修改,并于同日发布了作出相应修改后的《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2061号新保辉大厦
17楼会议室。
4、 2018年5月15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朱强华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249,461,1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03,550,000股的31.04%。其中,持股在5%以下(不含5%)的中小股东共1名,代表股份12,1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03,550,000股的1.51%。
(1)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文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249,461,1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03,550,000股的31.04%。
(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
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03,550,000股的0%。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