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鑫: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8年4月)
海南发展资讯
2018-04-18 18: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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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19

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8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



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



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资本法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



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资本法务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



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资本法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



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移动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



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



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



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



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



并经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九)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



(二十)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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