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07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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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湖北省武汉市唐家墩路32号国创大厦20楼
关于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得伟君尚律意(2018)第【336】号
致: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8年6月21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登载了《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年7月6日下午15:00时在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特1号D1栋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卢胜先生主持。网络
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5日15:00——2018年7月6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55807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8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977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8%。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8075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8075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8075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召开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逐
项予以投票表决。其中,提案1、2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武汉当代科技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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