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04-02
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3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由湖南辰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而成立,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注册登记,原湖南辰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公司依法承继。
第三条 公司于 2007 年 7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800 万股,于 2007 年 8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Chenzhou
Mining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沅陵县官庄镇,邮政编码:4196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663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可以依法设立分公司及子公司(含全资一人有
限公司)。
第十一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
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
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经费和必要的活动条件。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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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公司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以矿业为主营业务,
规模经营,科学延伸;并以不断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高公司治
理和经营管理水平为目标,实现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黄金、锑、钨等有色金属矿的地质勘探、
开采、选冶;金锭、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的生产、销售;工程测量,控制地形、
矿山测量(以上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凭本企业有效许可证书经营);经营商品和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和限制的除外)。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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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为根据《公司法》第九条的规定由湖南辰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设立时间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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