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星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北斗星通资讯
2024-09-03 1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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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9-0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回购价格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2021]海字第 029-8 号
致: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星通”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就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现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已得到北斗星通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3.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其他专业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
何保证。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北斗星通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除本法律意见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所用简称与《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的简称一致。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出现特定情形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等。

(二)2021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三)2022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四)2024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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