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10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关于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西安诺博尔稀贵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绿地中心 B 座 46 层 邮编:710065
Floor 46,B Tower,Xi’an Greenland Center, Zhangbaer Road, Hi-tech District,Xi’an, Shaanxi 710065,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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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6 月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关于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西安诺 博尔稀贵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法律意见书
致: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材料”或“上市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西安诺博尔稀贵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诺稀贵”)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西诺稀贵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前已经得到西部材料如下保证:
(一)西部材料已经提供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西部材料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西部材料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西部材料所属子公司西诺稀贵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
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西部材料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就西诺稀贵本次发行上市,西部材料已履行了如下决策程序:
2023 年 6 月 9 日,西部材料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
西部材料独立董事已发表《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独立意见》。
二、西部材料基本情况
西部材料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泾渭工业园西金路西段15号
法定代表人 杨延安
注册资本 48,821.4274万元
成立日期 2000年12月28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稀有金属材料的板、带、箔、丝、棒、管及其深加工产品、复合材料及装
备和稀贵金属等新型材料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
术的出口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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