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圆成: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的说明公告
新光退资讯
2018-11-15 19: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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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1-16


(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相关条款内容

1、第13.3.1条内容:“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三)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第13.3.2条内容:“本规则13.3.1条所述“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五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3、第13.3.3上市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一)属于本规则第13.3.1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事实发生后及时向本所报告
月30日前解决上述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借款等违规事项;又于2018年11月13日出具了补充《承诺函》,承诺将于2018年11月30日前,尽快无条件消除因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形成的债务,若因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形成资金被占用,控股股东将赔偿公司损失并向公司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目前,控股股东新光集团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和其他融资途径等多种形式积极筹措资金。基于控股股东的承诺,若控股股东在承诺的期限内能够有效解决其违规事项,则不构成第13.3.2条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回复公告发布日,经公司自查发现的除控股股东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违规借款等违规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可能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13.3.4条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知悉控股股东违规行为后及时提交了相关公告,并在公告中披露股票交易可能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风险提示。


式》的规定,以列表形式详细披露前述对外担保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时间、主

合同相关当事人、合同金额和担保金额、合同履行期限、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违约责任、

担保责任、反担保的具体情况及其充足性、相关担保是否出现逾期并已履行担保责任等),

并分析说明公司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和潜在的法律风险。请律师发表

专业意见。

说明: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说明,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公司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

经营资金周转需要,新光集团在向某银行融资及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拆借资金的过程中,违规

使用公司公章签署担保合同,其中向某银行融资900,000,000.00元,使用公司旗下义乌世贸

中心酒店房产提供第三顺位抵押担保。

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为新光集团担保明细

借款人 贷款人 金额(万元) 利率 借款日 还款日 担保方 备注

新光集团 上海某公司1 10,000.00 日0.22% 2018/3/13 时间不定

新光集团 上海某公司1 6,445.00 日0.22% 2018/5/29 时间不定

新光集团 上海某公司1 500.00 日0.22% 2018/7/5 时间不定

新光圆 未提供
新光集团 上海某公司1 5,439.25 日0.22% 2018/7/5 时间不定

成担保 合同
新光集团 上海某公司1 7,558.00 日0.22% 2018/8/1 时间不定

新光集团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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