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8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
为进一步增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订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分红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建立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采用现金、股票股利、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股利分配顺序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上述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三)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四)股利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及本规划所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在符合《公司章程》相关要求且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认
为公司具有成长性,并且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六)利润分配比例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意见和诉求。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盈利情况和资金状况拟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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