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钛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12月)
中核钛白资讯
2023-12-06 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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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07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规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按照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直接在委员内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或提案;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参)股公司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任职或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拟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书面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发出会议通知
(包括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
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因特殊
原因需要召开紧急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至少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列席会议,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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