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文 修订后
1 第二条 第二条
… …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
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同意变更设 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同意变更设
立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的 立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的
批复》(浙上市[2001]57 号)批 批复》(浙上市[2001]57 号)批
准,由浙江宏达经编有限公司整 准,由浙江宏达经编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 体变更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浙江省 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浙江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 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
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为:91330000146719376J。 91330000146719376J。
2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海宁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海宁市
许村镇建设路 118 号,邮政编码 许村镇大桥路 275 号,邮政编码
314409。 314409。
3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股东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4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月时间限制。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5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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