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2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配股发行条件的议案》《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方案的议案》《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预案的议案》《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处理本次配股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聘任章宁宁女士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调整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鉴于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体(含一致行动人)整体授信需求增加,拟对部分关联方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进行调整。调整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公司正常开展业务中所发生的;公司将根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对该等关联交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在此基础上该等关联交易是公允的;公司拟调整的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已经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规。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配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配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具备申请配股的资格和条件。
2、公司本次配股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
3、本次配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核心一级资本、提高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发展、提高风险抵御能力。本次配股发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审议本次配股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配股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配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本次配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具备合理性、可行性,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任章宁宁女士为公司副行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被聘任人的简历和相关材料,我们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情况,未发现被聘任人有《公司法》第 148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我们认为,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任职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胡平西、贝多广、李 浩
洪佩丽、王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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