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行使“宁行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
宁波银行资讯
2019-07-24 18: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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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7-2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使“宁行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对公司本次行使宁波银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宁行转债”,债券代码“128024.SZ”)提前赎回权利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宁行转债”的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99 号)核准,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公开发行了 10,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100 亿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通知》(深证上﹝2018﹞15 号)同意,“宁行转债”于 2018 年
1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起进入转股期,
转股起止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1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5 日。

根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宁行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 18.45 元/股。2018
年 7 月 12 日,公司实施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宁行转债”的转股价格根
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相应调整为 18.01 元/股。2019 年 7 月 10 日,公司实施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宁行转债”的转股价格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相应调整为 17.70 元/股。

二、《募集说明书》关于“宁行转债”有条件赎回的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公司有权按照票面
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三、本次触发宁行转债赎回的情形

公司股票自 2019 年 6 月 12 日至 2019 年 7 月 23 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已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已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2019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宁行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宁行转债”有条件赎回权,对赎回日前一交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宁行转债”进行全部赎回。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宁波银行已满足“宁行转债”的赎回条件,且本次行使提前赎回权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中信建投证券对公司本次行使“宁行转债”提前赎回权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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